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121相關內容【研習】原住民風格香氛蠟燭教師專題講座2022 年 1 月 6 日轉知內政部訂於本(112)年4月8日至4月30日假二二八國家紀念館辦理「與自由對畫—112年言論自由日系列活動」2023 年 3 月 29 日轉知「114年度金融基礎教育成果發表研討會暨頒獎典禮」活動資訊202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