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勵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學校暨菁英童軍表揚實施計畫」

(一)初審作業:請於110年12月21日(星期二)前將所訂之評選指標及相關佐證資料逕送教育處馬靜敏小姐彙整,逾期恕不受理。
(二)複審作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預計111年1月底前完成複審作業,2月公布績優名單。
(三)頒獎典禮訂於111年3月17日(星期四)舉行。
(四)本案曾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已獲109年度本計畫各項獎勵之績優個人及單位,本屆不予受理)。
(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實地訪查各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缴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