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月7日府教終字第1110004432號函辦理。
二、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表揚對象為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少年矯正學校之 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 、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軍護人員統一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推薦及彙辦)。
三、師鐸獎之推薦基準,包括基本條件、積極條件、特殊條件及消極條件,請詳閱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後予以推薦。
四、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確實查證從嚴審核,該府不另做查證,經遴選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
五、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並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為避免字數過多造成填報資料不全或無法上傳檔案之問題,請各受薦人員提交電子檔須符合字數限制,並請確認各欄位字數及資料完整性,以保障受薦人員權益。
(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請勿裝訂,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另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1張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張(橫式、直式各1張)之電子檔,檔案格式為JPG檔,檔案大小為3MB至8MB,照片清晰度要高,以大圖片尤佳。
六、隨文檢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推薦表及推薦名冊各1份,電子檔案下載路徑:良師興國網站/管理系統/其他/資料下載,請依附件提供之最新版本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