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者,請配合居隔通知書之居隔日期實施居隔

依疾管署現行規定,居家隔離天數10天, 以最後接觸日為第0天 ,開始計算居家隔離至滿10天(非以匡列日計算),隔離期滿前檢驗陰性者,解除隔離,並自第11天起接續自主健康管理7天。

詳細的居家隔離日期,請參閱衛生局發出的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

東華附小學務處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