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申有關代理兵缺期滿,嗣經學校續聘代理原服務留職停薪教師於退伍日至其實際復職日前之年資得否併計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73985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97年4月9日台人(三)字第0970052729號函意即服役留職停薪教師於退伍日至其實際復職日前之年資,非屬義務役年資,爰經學校續聘代理該段期間之年資,自非屬代理兵缺性質,又因該段代理期間亦非上開合於採計退休之懸(實)缺代理年資,爰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03178號函及教育部97年4月9日台人(三)字第097005272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