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73985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97年4月9日台人(三)字第0970052729號函意即服役留職停薪教師於退伍日至其實際復職日前之年資,非屬義務役年資,爰經學校續聘代理該段期間之年資,自非屬代理兵缺性質,又因該段代理期間亦非上開合於採計退休之懸(實)缺代理年資,爰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03178號函及教育部97年4月9日台人(三)字第097005272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