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喪假核給事宜規定。

一、 依教育部112年8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77990B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三、復查教育部旨揭函略以,學校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四、現因COVID-19疫情逐漸趨緩,旨揭事宜請配合如下:
(一)教師於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5月1日解編前,原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給假者,仍得依該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
(二)自112年5月1日起至教育部112年8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77990B號函發文日前,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三)前開情形外,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配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