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 年 11 月 1 日Post category:人事室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之判斷事宜下載 Post Views: 237相關內容【教師權益轉知】教育部函以,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2025 年 10 月 3 日【轉知】欲介聘至桃園市仁美國中附設華德福實驗國中小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一案,請參閱附檔。2024 年 4 月 9 日有關110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理學校202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