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284相關內容【研習】國立臺南藝術大學「第十九屆藝術史教育扎根研習營─言之有物,超然物外」2025 年 3 月 5 日(公告)112年SCRATCH動畫短片互動遊戲程式設計競賽縣內複賽2023 年 1 月 17 日國立清華大學清華光罩教育研究中心辦理「2026國立清華大學清華 光罩教學獎」甄選202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