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208相關內容(校內報名)東華附小112年度花蓮縣貓咪盃 SCRATCH動畫短片程式設計競賽2023 年 11 月 2 日【研習】北科大「2022技職教育永續發展學術研討會」2022 年 3 月 29 日【轉知】115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日程表2025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