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230相關內容【轉知測驗訊息】全民英檢」學童版-「小學英檢」(GEPT Kids)即日起開放報名2025 年 5 月 29 日【轉知補助資訊】114學年度英語檢定考試補助計畫2025 年 11 月 10 日【113年度花蓮蘭亭大會全國賽】~鼓勵踴躍報名202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