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100相關內容【研習】2021就是要學好數學年度大會師暨教學研討會-素養奠基啟動2021 年 12 月 14 日【轉知競賽資訊】114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花蓮縣縣賽實施要點2025 年 7 月 2 日【轉知競賽資訊】2025年第二十一屆更生日報盃數學大賽2025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