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290相關內容(轉知)教育部「數位時代媒體素養教育白皮書」2023 年 4 月 14 日111學年度【學生才藝競賽】實施辦法暨報名表2023 年 3 月 2 日【公告】113學年新生開學日相關通知2024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