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相關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11 年寒假期間學生活動安全注意事項2022 年 1 月 14 日111-1課後照顧班及課後社團招生簡章2022 年 6 月 22 日【轉知】113年度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暨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招募計畫及推薦表。202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