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相關內容政治大學114年度ESG社會影響力領導學分班招生2025 年 6 月 24 日學藝競賽活動訊息–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111年度「Cool English英閱王」比賽辦法,歡迎有興趣同學參加2022 年 1 月 23 日東華附小110-2「小小英文導覽員解說班」遴選考試202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