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相關內容【轉知競賽訊息】114年第八屆花蓮蘭亭大會全國賽2025 年 3 月 20 日為強化公務人員認識族群主流化政策內涵,提升族群敏感度,客家委員會111年度製作之族群主流化相關數位學習資源,已上架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2023 年 3 月 1 日轉知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112年聯合舉辦「營向幸福.遇建愛」未婚聯誼活動實施計畫及行程表2023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