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165相關內容公告教育部訂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2023 年 2 月 9 日轉知配合考試院政策辦理組織調整,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將於112年6月1日裁撤,並於同日由同為考試院轄下機關銓敘部接管業務案2023 年 6 月 7 日轉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相關Q&A1份2023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