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24相關內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辦理「盛夏食農趣:大富翁遊臺灣」活動,鼓勵有興趣學童參加,請參閱內容。2023 年 7 月 20 日(轉知)網路守護天使3.0「趨勢科技家長守護」及校園網安走唱團2023 年 2 月 15 日~狂賀~本校參加花蓮市111年度語文競賽,榮獲佳績!!2022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