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202相關內容公告本校111學年度第3次教師甄選1招無人報名,續辦第2次招考2022 年 8 月 2 日[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民小暨幼兒園11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經考生申請釋疑後更正特教及幼教部分答案2022 年 5 月 23 日臺北醫學大學大數據科技及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115學年度入學招生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