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250相關內容轉知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精選「Hahow好學校」優質數位課程提供公務人員學習,並辧理線上學習推廣活動2023 年 5 月 22 日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及推薦表各1份(111年1月28日前逕送教育處終身教育科)2021 年 12 月 16 日轉知中央選舉委員會加強宣導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於8月9日(含當日)以 後戶籍遷出者,須返回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202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