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圖書館活動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316相關內容(轉知)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舉辦「3D列印與2D雷射切雕進階課程-線控機器人」工作坊2021 年 12 月 15 日【研習】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舉辦「第28屆臺灣地理國際學術研討會」2024 年 5 月 10 日輔導室好兒童護照~特殊才能獎送審通知2023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