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相關內容(轉知)第34屆 AERC 2023亞洲智慧型機器人大賽2023 年 3 月 23 日【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度獎勵推廣原住民族語言模範父親實施計畫」2023 年 5 月 12 日花蓮縣政府辦理「111年度花蓮縣激勵農場耕讀園」活動,歡迎有興趣者參加!!202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