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287相關內容【轉知】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停止、按月繼續或遞延繳付退撫基金(儲金)費用相關規定。2026 年 6 月 8 日公告本校112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正取及備取名單2023 年 6 月 12 日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學年度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兼任專案教師遴選」,請踴躍推薦教師參與。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