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Post author:efshlc321Post published:2024 年 4 月 23 日Post category:學務處 / 訓育組一、依據文化部113年4月19日文影字第11320134192號函辦理。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三、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誤觸法網,請各單位加強宣導,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Post Views: 122相關內容110學年度自治市選舉公告2021 年 8 月 19 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勵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學校暨菁英童軍表揚實施計畫」2021 年 12 月 9 日「我的未來我作主」校園反毒反霸凌影音創作競賽202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