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Post author:efshlc321Post published:2024 年 4 月 23 日Post category:學務處 / 訓育組一、依據文化部113年4月19日文影字第11320134192號函辦理。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三、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誤觸法網,請各單位加強宣導,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Post Views: 168相關內容花蓮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辦理112年度「親子寒假拒毒繪本創作競賽」2022 年 12 月 12 日花蓮縣 112 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2023 年 9 月 1 日「第25屆和泰汽車全國兒童交通安全繪畫比賽」202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