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Post author:efshlc321Post published:2024 年 4 月 23 日Post category:學務處 / 訓育組一、依據文化部113年4月19日文影字第11320134192號函辦理。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三、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誤觸法網,請各單位加強宣導,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Post Views: 134相關內容第十一屆「小導演大夢想短片創作說明會」及「小導演大夢想兒童短片企劃案徵選」2023 年 3 月 19 日臺南市政府辦理「2024台灣燈會在臺南─全國花燈競賽實施計畫」2023 年 9 月 14 日花蓮縣112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報名時間自112年9月20日起至 9月23日止,歡迎踴躍報名參賽。202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