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Post author:efshlc321Post published:2024 年 4 月 23 日Post category:學務處 / 訓育組一、依據文化部113年4月19日文影字第11320134192號函辦理。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三、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誤觸法網,請各單位加強宣導,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相關內容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於112年7月辦理「設計我們的世界」主動探索WORKSHOP暑假活動2023 年 5 月 4 日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舉辦國中小學生「e稅智多星」網路有獎徵答活動2022 年 9 月 6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辦理「探索消保宇宙」消費教育網路有獎徵答活動202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