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Post author:efshlc321Post published:2024 年 4 月 23 日Post category:學務處 / 訓育組一、依據文化部113年4月19日文影字第11320134192號函辦理。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三、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誤觸法網,請各單位加強宣導,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Post Views: 267相關內容2026「小攝影師的三個大夢」攝影徵件活動2026 年 7 月 1 日花蓮縣英語教育資源中心辦理114年暑期「花蓮縣英語夏令營」2025 年 5 月 27 日臺北醫學大學辦理「臺北醫大學2024全國青少年寒假醫學營」202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