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2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三、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四、本校教師同仁如有符合案內情形,請檢具證明文件親洽人事室辦理。
五、請符合條件之教師,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