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 號令修正發布。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5 年 10 月 14 日Post category:人事室本次修正重點: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二、為期明確,酌修2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1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三、增訂未具慰勞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3日之相關規定。四、為期明確及避免適用歧異,酌修聘用住院醫師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五、本辦法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自115年1月1日施行。來文下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條文下載修正總說明下載條文對照表下載 Post Views: 3相關內容【轉知】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性別友善職場圖文懶人包」。2023 年 11 月 13 日【好康】本校113年簽定特約商店彙整表。2024 年 2 月 29 日【轉知】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與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簽並委由晨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推廣及服務之自費團體保險福利方案,增加超值失能險,請查照。202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