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Post author:efshlc321Post published:2025 年 10 月 22 日Post category:學務處 / 訓育組一、依據文化部114年10月15日文影字第11420436701號函辦理。二、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文化部於112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為「加價轉售」及「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加以規管。三、不要購買黃牛票、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黃牛防制宣導海報下載 Post Views: 328相關內容花蓮縣 112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2023 年 9 月 1 日看見迴瀾宮公益繪畫比賽2021 年 9 月 23 日轉知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建置全國學生表演藝術展演平臺-「藝秀臺」(https://artshow.edu.tw/)202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