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Post author:efshlc321Post published:2025 年 10 月 22 日Post category:學務處 / 訓育組一、依據文化部114年10月15日文影字第11420436701號函辦理。二、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文化部於112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為「加價轉售」及「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加以規管。三、不要購買黃牛票、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黃牛防制宣導海報下載 Post Views: 164相關內容公視「小孩酷斯拉第二季」節目徵選活動2022 年 9 月 2 日臺南市政府辦理「2024台灣燈會在臺南─全國花燈競賽實施計畫」2023 年 9 月 14 日信誼基金會於10/18(六)舉辦第九屆兒童發展國際研討會親職講座【國際大師與父母對談:全面啟動孩子執行功能的發展潛能!】202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