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5 年 12 月 10 日Post category:人事室有關旨揭規定,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1150101生效下載 Post Views: 356相關內容轉知國教署114年度『雲端廉政教室』法紀宣導訊息2025 年 9 月 23 日公告本校110學年度第1次代理教師甄試3招錄取結果2021 年 7 月 27 日【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6~2028年「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特約醫療機構及其規劃辦理之健檢方案。202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