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5 年 12 月 10 日Post category:人事室有關旨揭規定,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1150101生效下載 Post Views: 610相關內容【轉知】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性別友善職場圖文懶人包」。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告本校110學年度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2021 年 7 月 21 日轉知行政院「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自本(110)年7月1日起同步實施202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