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5 年 12 月 10 日Post category:人事室有關旨揭規定,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1150101生效下載 Post Views: 636相關內容轉知財團法人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辦理「2021 傑出永續青年獎」徵選活動2021 年 7 月 27 日【轉知】第六屆「總統創新獎」自本(112)7月21日起至9月28 日止受理報名。2023 年 8 月 13 日【轉知】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112學年度第1學期「薪傳.傳心」教師主題團體實施計畫。202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