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5 年 12 月 10 日Post category:人事室有關旨揭規定,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1150101生效下載 Post Views: 201相關內容【轉知】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 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告本校110學年度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2021 年 8 月 4 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 號令修正發布。202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