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5 年 12 月 10 日Post category:人事室有關旨揭規定,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1150101生效下載 Post Views: 557相關內容【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修正,請參照。2024 年 4 月 18 日轉知11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即將開始受理報名(至8月5日下午5時止)2021 年 8 月 4 日【轉知】考選部組織法業經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9月1日施行。2023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