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二、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自114年9月22日起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正式教師如有上述年資,請檢附相關證明(離職證明書、敘薪通知書)至人事室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