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 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重點: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

二、為期明確,酌修2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1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

三、增訂未具慰勞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3日之相關規定。

四、為期明確及避免適用歧異,酌修聘用住院醫師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

五、本辦法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自1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