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 號令修正發布。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5 年 10 月 14 日Post category:人事室本次修正重點: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二、為期明確,酌修2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1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三、增訂未具慰勞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3日之相關規定。四、為期明確及避免適用歧異,酌修聘用住院醫師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五、本辦法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自115年1月1日施行。來文下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條文下載修正總說明下載條文對照表下載 Post Views: 650相關內容【轉知】大同大學碩博士及在職專班招生簡章。2024 年 1 月 12 日【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4月修訂之「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及修正說明各1份。2024 年 4 月 9 日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辦理教師法授權子法說明會相關影片資料202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