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Post author:efshlc321Post published:2025 年 10 月 22 日Post category:學務處 / 訓育組一、依據文化部114年10月15日文影字第11420436701號函辦理。二、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文化部於112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為「加價轉售」及「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加以規管。三、不要購買黃牛票、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黃牛防制宣導海報下載 Post Views: 419相關內容2025 冬季「愛花蓮.山海漫步走」2025 年 10 月 31 日花蓮縣慶祝113年元宵節花燈比賽2023 年 9 月 14 日111學年度自治市選舉公告202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