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0120號函辦理。
二、實務執行重點如下:
(一)強化事前預防與溝通機制
1.建立預防機制:增訂解聘辦法第1條之1,明定學校應透過日常觀察(如巡堂、觀課)、行政晤談及親師 生溝通,及早發現問題並建立正向支持機制,發揮預防功能。
2.澄清觀課定義:明確指出「觀課」是指課綱規定的「公開授課」活動,並非以此為名對教師進行監管。
(二)嚴謹案件受理審查程序
1.調整審查組成:接獲檢舉後,由校長邀集外聘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1人、校事會議之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1人(共4人)召開會議,決定是否受理。
2.校長角色分工:校長負責召集、釐清事實及行政協調,並採無記名投票表決,但校長不參與認定表決。
3.落實實名檢舉:為避免檢舉機制遭濫用,不再受理匿名檢舉(刪除原先內容具體即可受理之例外規定)。
(三)落實案件情節分流處理
1.精簡行政負擔:若案件經認定僅涉及考核辦法所定之懲處情形,應回歸考核程序辦理,不進入複雜的校事會議調查程序。
2.明確分流範圍: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僅處理涉及《教師法》不適任案件。
(四)完善調查程序與權益保障
1.保密與刑事責任:所有參與人員負保密義務,若違反導致資訊外洩,除行政責任外,須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刑事責任。
2.書面通知明確化:調查小組書面通知當事人或檢舉人配合調查時,應記載調查原因,以利其配合。
3.主動提供報告:為維護當事人法律權益,學校應至遲於召開教評會或考核會陳述意見的7日前,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
4.增設輔佐人制度:當事人接受訪談時得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限2人內),提供心理支持。
(五)修正考核案件調查規範
1.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涉及考核懲處之案件,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僅在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如須迴避)等「必要時」才委派校外人員。
2.統一處理表單:調查完成後應填寫專用的「處理報告表單」,簡要敘明事實,避免小案大辦。
3.落實事後監督:除了須報主管機關核定的懲處案外,其餘包含不予懲處的案件,也應將處理報告及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檢附來函、 Q&A 、受理流程圖及處理報告表單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