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服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尤以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本職機關同意後,尚須依許可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服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服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