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 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 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 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1 年 10 月 13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教育部-書函下載相關內容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補充一案2022 年 8 月 30 日因疫情持續升溫,4/15(週五)花蓮全縣國中小學預防性停止實體授課一日,改採線上課程,公私立幼兒園及補習班比照辦理2022 年 4 月 14 日轉知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導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製作「做好決定,加速圈票」網路動畫影片202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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