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203相關內容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111-1「課後學習輔導」家長參加意願調查表2022 年 6 月 23 日訊息轉知~國際兒童青少年繪畫比賽,請參閱附件。2021 年 12 月 16 日函轉內政部營建署受理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申請公告(申請資格請詳附件公告)2023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