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251相關內容【研習】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教育中心辦理「第五期數學活動師培訓研習工作坊」2025 年 2 月 13 日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師專業碩士學位學程115學年度招生2026 年 3 月 16 日網站維護公告11/22(一) 17:00~23:002021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