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相關內容【轉知競賽資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114年度「CoolEnglish 英聽王」比賽2024 年 12 月 26 日因應東華附小75周年校慶,112學年度本校「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開始遴選囉!2024 年 1 月 23 日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2021年「月蘭獎」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