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122相關內容因疫情持續升溫,4/15(週五)花蓮全縣國中小學預防性停止實體授課一日,改採線上課程,公私立幼兒園及補習班比照辦理2022 年 4 月 14 日轉知教育部函轉「海外臺灣學校111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聯合公告簡章」2022 年 3 月 10 日公告本校11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試3招錄取結果202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