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相關內容【教甄】公告本校112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初試錄取名單2023 年 5 月 30 日【教甄】公告112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符合初試資格名單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告本校11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複試[教學演示範圍、應考須知與應試時間表]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