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未分類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相關內容(轉知)2023韓國WICO世界發明創新競賽2023 年 3 月 7 日【轉知】2025曼谷國際發明展中華民國代表隊選拔賽2024 年 5 月 10 日【研習】財團法人雪心文教基金會辦理114年教師研習暨成人教育實施計畫及報名表202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