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禁用獸鋏Post author:efshlc322Post published:2024 年 2 月 6 日Post category:圖書館活動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Post Views: 317相關內容【轉知活動訊息】SDGs飛英任務AI探索新紀元-四月份打卡簽到現金禮券週週抽活動2025 年 3 月 31 日轉知國立屏東大學校友總會公開徵求推薦「傑出校友」,請踴躍推薦。2023 年 3 月 29 日【教甄】115-3次東華附小教師甄選簡章。202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