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Post author:efshlc321Post published:2024 年 4 月 23 日Post category:學務處 / 訓育組一、依據文化部113年4月19日文影字第11320134192號函辦理。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三、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誤觸法網,請各單位加強宣導,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相關內容「我的節目由我做主」—第22屆台灣兒少優質節目評選兒少評審培力營2022 年 6 月 21 日日本家之光協會第31屆世界兒童繪畫比賽國內初賽甄選活動2023 年 7 月 3 日東華附小10/16校慶運動會取消辦理公告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