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請參閱。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74031號書函辦理。

二、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