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5 年 12 月 10 日Post category:人事室有關旨揭規定,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1150101生效下載 Post Views: 299相關內容【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並鼓勵男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總處已製作「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大哉問」短片,請參閱。2024 年 3 月 14 日【轉知】勞動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2024 年 2 月 2 日【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請參閱。202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