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5 年 12 月 10 日Post category:人事室有關旨揭規定,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1150101生效下載 Post Views: 559相關內容【轉知】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2025 年 12 月 31 日轉知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行政院通過110年7月1日起實施「擴大產檢次數及項目」新制2021 年 8 月 10 日【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請參閱。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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