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5 年 12 月 10 日Post category:人事室有關旨揭規定,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1150101生效下載 Post Views: 429相關內容公告本校113學年度第2次代理教師第3次招考甄選名單2024 年 7 月 12 日【轉知】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2023 年 12 月 4 日轉知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行政院通過110年7月1日起實施「擴大產檢次數及項目」新制202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