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07年7月1日後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職年資,於辦理或重行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一案Post author:科技教育組Post published:2021 年 6 月 15 日Post category:人事室教育部函下載 Post Views: 274Tags: 法規Read more articles下一篇文章轉知「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與現行法令規定對照說明一覽表相關內容【轉知】113年第11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及推薦表。2024 年 4 月 16 日【轉知】有關經准許定居之陸籍人士在臺初設戶籍者,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第3項規定。2026 年 3 月 12 日【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修正發布,除第128條自112年7月1日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請查照。202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