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07年7月1日後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職年資,於辦理或重行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一案Post author:科技教育組Post published:2021 年 6 月 15 日Post category:人事室教育部函下載Tags: 法規Read more articles下一篇文章轉知「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與現行法令規定對照說明一覽表相關內容【轉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歷屆十大傑出女青年協會辦理「中華民國第26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活動。2023 年 11 月 6 日教育部重申有關代理兵缺期滿,嗣經學校續聘代理原服務留職停薪教師於退伍日至其實際復職日前之年資得否併計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疑義一案。2023 年 8 月 13 日【轉知】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2023 年 12 月 11 日